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第一,切实保障其根据计划时间获取足额且及时的工资报酬并能依法享有国家提供的相应福利待遇以及在寒暑假等期间仍可获取带薪休息的权利;
其次,有权利对所在学校的教育教学、日常管理及其他教育行政等各方面工作提供科学合理的宝贵意见与建设性建议,并且可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采取其他适宜的方式积极参与到学校的民主决策和管理过程中来;
最后,教师亦有权报名参加各类专业知识与技能增进班或其他形式的培训课程以促进个人素质提升。《教师法》第七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