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概括性
代理体系中,
代理人所能行使的权力主要限于出庭聆讯、搜集并提交
证据支持己方观点,进行辩护陈述以及起草相关法律诉状书函等程序性事务。
然而,在特别授权代理制度中,除了享有上述常规
诉讼权力以外,代理人更拥有替
当事人洽商调解协议及提出上诉等决策性诉权,这些权益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最重要的实质利益。《
民法典》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
诉讼,必须向人
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
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
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
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侨居在国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从国外寄交或者托交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没有使领馆的,由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外交关系的第三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证明,再转由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第三国使领馆证明,或者由当地的爱国华侨团体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