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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标的与诉求之间存在什么联系

董* 安徽-芜湖 诉讼管辖咨询 2026.01.12 09:01:52 433人阅读

诉讼标的与诉求之间存在什么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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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标的与诉求紧密相连,诉讼标的是诉求的基础和前提,诉求是诉讼标的的具体化表现,二者共同构成民事诉讼核心内容。
2.二者联系具体体现为:一是诉讼标的作为诉求的基础与依据,诉求无法脱离诉讼标的独立存在,如借款合同纠纷里,诉讼标的是借款合同关系,诉求可能是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二是诉求是诉讼标的的具体实现方式,当事人通过诉求明确希望法院对诉讼标的作出的裁判内容。三是诉讼标的决定案件性质与管辖,诉求具体内容影响法院审理范围与裁判结果。
3.对于当事人而言,在提起诉讼时要准确识别诉讼标的,清晰明确地提出诉求,确保诉求基于诉讼标的合理提出,避免诉求与诉讼标的脱节。对于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应根据诉讼标的确定案件性质与管辖,依据诉求内容合理界定审理范围并作出公正裁判。

2026-01-12 12:33: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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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标的指当事人有争议且需法院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案件核心。诉求是当事人基于该法律关系向法院提出的具体权利主张。
2.诉讼标的是诉求的基础,诉求不能脱离它。比如借款合同纠纷里,借款合同关系是诉讼标的,要求返还本金和利息就是诉求。
3.诉求是实现诉讼标的的具体方式,当事人借此明确希望法院对诉讼标的作出的裁判内容。
4.诉讼标的决定案件性质和管辖,诉求内容影响法院审理范围和裁判结果。
5.诉讼标的是诉求的前提,诉求是其具体化,二者紧密相连,构成民事诉讼核心。

2026-01-12 12:11:3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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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诉讼标的是当事人争议并需法院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案件核心;诉求是基于此法律关系向法院提出的具体权利主张。
(2)诉讼标的是诉求的基础与依据,诉求依赖诉讼标的存在,如借款合同纠纷里,借款合同关系是诉讼标的,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是诉求。
(3)诉求是诉讼标的的具体实现方式,当事人借诉求明确期望法院对诉讼标的的裁判内容。
(4)诉讼标的决定案件性质与管辖,诉求内容影响法院审理范围与裁判结果,二者紧密关联,共同构成民事诉讼核心。

提醒:在诉讼中,要准确界定诉讼标的和诉求,避免诉求脱离诉讼标的,以免影响案件审理与结果,不同案情对应方案有别,可咨询进一步分析。

2026-01-12 12:03:0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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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是想基于上述内容获得相关法律建议,那么可以这样做:
(一)在提起诉讼时,要准确识别诉讼标的,因为它是诉求的基础,只有明确了民事法律关系,才能提出合理诉求。比如在买卖合同纠纷中,先确定是买卖合同这一法律关系为诉讼标的。
(二)诉求的提出要围绕诉讼标的展开,诉求是对诉讼标的的具体实现方式,诉求应清晰明确,让法院清楚知道希望对诉讼标的作出怎样的裁判。
(三)了解诉讼标的对案件性质和管辖的决定作用,以及诉求对审理范围和裁判结果的影响,合理选择管辖法院,明确诉求内容以争取有利裁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明确的被告;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这里的诉讼请求就是诉求,而事实理由往往围绕诉讼标的展开,体现了二者的关系。

2026-01-12 11:15:15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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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论:
诉讼标的是诉求的前提,诉求是诉讼标的的具体化表现,二者紧密关联,共同构成民事诉讼的核心内容。
法律解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民事法律规定,诉讼标的是当事人间发生争议并需法院裁判的民事法律关系,是案件核心要素;诉求是基于该法律关系向法院提出的具体权利主张。诉讼标的是诉求的基础与依据,诉求无法脱离诉讼标的独立存在,像借款合同纠纷里,借款合同关系是诉讼标的,返还借款本金及利息是诉求。诉求是诉讼标的的具体实现方式,当事人借此明确希望法院对诉讼标的作出的裁判内容。诉讼标的决定案件性质与管辖,诉求内容影响法院审理范围与裁判结果。若遇到涉及诉讼标的和诉求相关的法律问题,建议及时向专业法律人士咨询,以获得准确有效的法律帮助。

2026-01-12 10:26:49 回复

1、《合同法》  对此没有做出相关规定。  2、《民法通则》  第一百三十五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一百三十七条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一百四十一条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下简称《1999年司法解释》)  第二条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原则,或者其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志,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以发包方为被告,要求确认承包合同的效力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并可通知承包方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第二十五条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二条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当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并根据当事人的过错,确定其应承担的相应责任。  属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4、处理意见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在民主议定原则问题审判实践中,当事人以违反民主议定原则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处理意见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2005年司法解释》)施行后,《1999年司法解释》并不废止,其内容也与《土地承包法》及《2005年司法解释》不冲突,仍然应当适用。  实践中对于涉及民主议定程序欠缺的合同效力认定,应当适用《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条、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处理,如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经实际作了大量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  二、无效合同之诉讼时效问题  因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无效合同的诉讼时效做出明确规定,其第一百四十一条中规定,法律对诉讼时效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规定。而《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有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过一年,或者虽未超过一年,但承包人已实际做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该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故我们认为,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理由如下:  1、从诉讼时效制度的含义及性质角度分析  诉讼时效是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间内不行使权力,当时效届满时,人民法院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在进行保护的制度。从其性质上讲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存在为前提,旨在维护既有事实状态,稳定现有即成法律关系及法律后果的制度。《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关于“一年”的相关规定,从表面上看与诉讼时效的立法导向和性质类似,但是不等于说就是诉讼时效的规定,因为旨在保护既有事实状态的规定在民法中还是较为常见的,例如善意取得制度、效力待定合同中的追认权制度等等,不能因为立法导向类似就将两种制度混为一谈。  分析诉讼时效的含义我们可以看出,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保留起诉权,在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后,人民法院核实后将驳回原告诉讼请求,即对权利人的权利不再进行保护,公力救济止步于此。但是从《1999年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但书中,即“但可根据实际情况,依照公平原则,对该承包合同的有关内容进行适当调整”,我们可以看出人民法院在对原告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的同时,该条规定还赋予了人民法院对无效合同“调整”的权利,即仍保留公力救济途径。  2、从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上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八条 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可变更、可撤销合同中行使撤销权期间”规定的quot;一年quot;、第七十五条关于“撤销之诉中的撤销权行使期间和第一百零四条第二款关于“提存中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期间”规定的quot;五年quot;为不变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司法解释 第一条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第七条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一方请求撤销合同的,应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五条关于一年除斥期间的规定。对方当事人对撤销合同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物权法》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二款占有人返还原物的请求权,自侵占发生之日起一年内未行使的,该请求权消灭。  由上述条文及民法理论我们看出,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支配权、形成权、抗辩权;只适用于请求权中的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债权请求权、侵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请求权、无因管理请求权、缔约过失请求权等,而并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返还原物等)与占有保护请求权。  依据民法理论,民事权利分为形成权、抗辩权、支配权、请求权。其中,形成权又可以分为单纯形成权和间接形成权。单纯形成权指依权利人单方意思表示就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无须通过诉讼行使的形成权。绝大多数形成权均属单纯形成权。而间接形成权,又称形成诉权,指需要通过法院或者仲裁机关行使,才能使权利发生、变更、消灭的形成权。可撤销合同中的撤销权、可撤销婚姻中的撤销权等就属此类形成权。因为“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需要通过法院行使,才能确认合同的效力,属于间接形成权,所以并不适应诉讼时效的相关规定。性质确定后,就“确认合同无效”有无诉讼时效的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三、无效合同的权利救济  依据上述论述,我们看出无效合同并不受诉讼时效的约束,这对于权利相关人的利益维护是有积极意义的,但是不可否认诉讼时效的现实利益维护和现有法律后果的保护的巨大意义。在无效合同的性质被法院确定后,第三方的利益的保障就显得十分的必要。因为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不乏有善意第三方的利益因此而受损的可能。《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对于无效合同的救济作出了明确的规定,但都是以确定合同无效为前提,《物权法》对于所有权及土地承包经营权等其他物权,规定了善意取得制度加以保护,但都无法更加全面有力地保障善意第三人的利益。  综上所诉,“请求法院确认合同无效的权利“属于间接形成权,因诉讼时效只适用于请求权,不适用于形成权,故不适用诉讼时效相关规定。总而言之,确认合同无效不受诉讼时效限制。同时,应拓宽无效合同的权利救济途径,延伸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更好地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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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科普
  • 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之间的联系有哪些

    专业解答诉讼标的是民事诉讼中去审理和判断的对象,而诉讼请求是请求法院在诉讼中支持几方的诉讼主张。因此诉讼请求和诉讼标的之间的主要联系就是诉讼标的决定着诉讼请求,当事人是根据诉讼标的而提出来的请求。

    2024.09.16 3605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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