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押与
质押均归类于众多
担保手段中的一种,前者是由
债务主体或第三方
当事人不转移规定允许进行抵押的实物资产的占有权,从而使得这些资产能够充作债权的担保工具;
而在债务当事人发生违约而无力偿还债务之时,
债权人则享有法律赋予的优先权,可以通过出售抵押财产获得
赔偿。
至于后者,即为债务主体或第三方当事人将其所持有的动产交付给债权人手中,以此物作为债权的担保物;
同样地,在
债务人无法按期履行债务义务之际,债权人有权利按照法律程序对动产进行处置,以此来取得售出价金以保障其利益不受损失。《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
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
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
抵押人,债权人为
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