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抵押质押和担保之间有什么关系

抵押质押均归类于众多担保手段中的一种,前者是由债务主体或第三方当事人不转移规定允许进行抵押的实物资产的占有权,从而使得这些资产能够充作债权的担保工具;
而在债务当事人发生违约而无力偿还债务之时,债权人则享有法律赋予的优先权,可以通过出售抵押财产获得赔偿
至于后者,即为债务主体或第三方当事人将其所持有的动产交付给债权人手中,以此物作为债权的担保物;
同样地,在债务人无法按期履行债务义务之际,债权人有权利按照法律程序对动产进行处置,以此来取得售出价金以保障其利益不受损失。《民法典》第三百九十四条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抵押给债权人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财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抵押人,债权人为抵押权人,提供担保的财产为抵押财产。
最新修订: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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