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派遣就业
合同终止后是否需缴纳
违约金的问题,具体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分析。
仅在两种特定情形下,
劳动法允许
劳动者需承担支付违约金之责任,而在此之外的其他承若终止的派遣合同中,劳动者无需就此向用人单位支付任何违约金:一是当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高额的专项培训经费,以及对其进行了高度专业化的职业技术培训时,此时用人单位可以与该劳动者签署专门的协议,明确规定彼此之间的服务期限,若劳动者未能履行服务期限条款,则应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违约金,不过需注意的是,所产生的违约金金额不应超过用人单位为其提供的全部培训费用;
二是由于劳动者违反
竞业限制的规定,同样需要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
违约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不影响按照正常的
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期间的
劳动报酬。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在
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
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
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或者
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约定竞业限制条款,并约定在解除或者
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期限内按月给予劳动者
经济补偿。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