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犯有强奸罪但未能得逞是否会导致
政治权利被剥夺这一问题,需要依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来判定。
若罪犯的行为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那么是可以依情节轻重附加
刑事处罚——
剥夺政治权利。
在实际司法实践中,附加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对象主要涉及如下三大类型的
犯罪分子:第一类是以危害国家安全为目的的犯罪人员;
其次是那些故意实施谋杀、强奸、
纵火、爆炸、投毒、
抢劫等严重
违法犯罪行为并严重破坏社会
公共秩序的犯罪人员;
最后则是被法院
判处死刑或者无期
徒刑的罪犯,针对这类罪犯通常都会被同时处以
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惩罚。《
刑法》第五十六条
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