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享有以下几种方式从
合伙人中退出:
1.发表声明表明正式退出,也就是我们所理解的“自愿退出”;
这意味着我方基于自主意志,选择结束与贵公司的合作关系。
2.当然退出,这代表了由于不可控的因素引起了“退出”现象。
3.
除名退出,亦称为“开除退出”,这种方式是我方在符合法律规定的特定条件之下,通过其他合伙人决议,最终辞去贵公司的职务。《
合伙企业法》第四十五条
合伙协议约定合伙期限的,在
合伙企业存续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三)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