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众多涉及到
刑事犯罪的案件之中,若需通过
指定管辖的形式进行审理,依据现行有效的法律条文规定,可以作如下理解:
1.当案件事实无法明确指定具体的
管辖法院,即出现了无人应管的情形时;
2.当根据法律
法规众多机关皆拥有对该案的
管辖权,尽管经多方协调依然未能确认合适的管辖机构时;
3.由于各种客观因素或突发状况使得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无法实施其管辖职责,在此情况下,可由相应级别的人
民法院依规采取指定的方式对案件的管辖权予以明确,等等诸如此类的例子均属于需要设定管辖权的情况。《
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
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也可以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人民法院审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