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明文规定,展出拍卖品、
招标公告、募资说明书、股票发行方案、基金招募说明、商业广告及宣传材料以及邮寄价格表等行为均视为
要约邀请,成为邀请他人向自身发出要约的表达方式,进而邀请其签署相关协议。
因此,拍卖公告作为其中之一,同样被当作要约邀请而非要约来理解。《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三条
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表示。拍卖公告、招标公告、招股说明书、债券募集办法、基金招募说明书、商业广告和宣传、寄送的价目表等为要约邀请。商业广告和宣传的内容符合要约条件的,构成要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