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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中履行合同与违约金是否可以并存

根据我国新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履行合同与收取违约金实际上具备互不排斥的包容关系。
当交易双方中的一方未能如期或因不当原因未能充分履行其合同义务时,其应负责继续履行合同条款、采取紧急措施以补救合同违约行为所带来的损害,或者向另一方作出相应的补偿赔偿
在此基础上,若违约方与另一方已经达成关于迟延履行的违约金支付协议,那么在违约方完整地支付了违约金之后,自然仍需履行未完成的商业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最新修订:2024-0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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