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当子女仅由一方进行直接抚养教育时,另一未承担抚养义务的一方有责任履行部分或者全部的抚养费用。
涉及到具体抚养金额与时间期限的制定,应首先通过家庭内部协商达成共识;
若协商无果,应交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决。
法院在此过程中将依据子女身心发展的实际需求、以及父母双方的经济承受能力及所在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性考虑。
至于所达成的协议亦或是法院的裁决,皆不得阻碍子女在必要之时向父母任意一方向提出超越原先协议或判决中所约定之金额的种种合理请求。《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