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离婚案件中,关于
按揭购买的房屋如何进行分配这一问题,以下几种情况将分别加以处理:
首先,如若该套房产为夫妻二人的共有资产,那么在离婚时,不论最终房产被判给谁,获得房产所有权的那一方都应依法向对方支付相当于该房产价值一半的款项作为补偿。
其次,倘若双方愿意通过协商达成共识来决定房屋的分配问题,那么此过程相对较为简单,例如只需由得到房产所有权的一方支付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款,同时承担剩余的
银行贷款债务便可。
然而,若双方未能就
房产归属事宜达成协议,进而选择通过法律程序来解决问题的话,根据实际情况来看,尽管该房屋已获得了房
产权属证书,但因尚有部分贷款未偿还完毕,因此,银行仍然具有对此类房屋的
抵押权利,换言之,这类房屋可以视为尚未获完全所有权的房屋。
在此背景下,法院一般会采取间接
处理方式,既不对房屋的所有权归属进行直接判定,反而会首先判决该房屋归某一方暂时性占有使用(按照常规,通常该占有方即房屋的登记所有者或
借款人),并且会明确告知各方
当事人,待银行贷款全部偿清之后,需依法办理
抵押登记注销手续,然后才能再次通过法律程序解决房屋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
买卖合同;
以
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
夫妻共同财产还贷,
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
个人债务。
双方
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