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
离婚后涉及如下情况之一者,则另一方有权提
起诉讼,申请变更子女的
抚养权:(1)正在与其子女共度时光的一方因患有严重疾病或身体残疾而无法承担起
抚养责任;
(2)在其子女成长过程中,与子女共享生活的一方未能履行应尽的抚养职责,甚至存在虐待儿童现象或是与其共度生活会对子女健康产生负面影响;
(3)对于年满八岁以上的未成年儿童而言,有意愿跟随另一方生活且该方具备抚养能力;
(4)存在其他符合法定条件的合理理由,需对此抚养权进行变更。《最高人
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
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者因
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二)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不尽
抚养义务或有虐待子女行为,或者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三)已满八周岁的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能力;(四)有其他正当理由需要变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