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居间业务中,居间方需要承担责任重大的一系列法律义务,包括但不限于向委托方提供有关契约签署可能性的信息或者充当签订契约的中介;
忠诚并全心全意为委托方服务的义务;
遵守保密原则,不泄露委托方私人事务;
积极参与,不袖手旁观;
以及履行其他相关义务等。
其中,最核心也是最基本的就是向委托方提供相关契约签署的机会,或者担当起签订契约的中介角色,尽全力帮助双方达成交易。
作为一个独立运作的居间方,他们代表自己进行居间行为,是将委托人和第三者串联起来的关键人物,但并不是作为委托人和第三者之间的
当事人,也并非
代理商或是
见证人出现。《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