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收养关系中,养父母及其收养之子女所享有的权利以及承担的法律责任,皆与自然血亲子女与其父母之间所产生的权利和义务基本相当。
具体而言,相关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根据法律规定,养父母须尽到抚养、教育被收养子女的法律义务,而养子女亦需向其养父母提供与其年龄与实际情况相符的赡养及扶持。
如若父母未能履行此类抚养义务时,尚未达到成年或无法独立生活的子女有权向父母提出支付抚养费用的诉讼请求;
同样地,当成年子女未能履行赡养义务时,那些缺乏劳动能力或生活贫困的父母也有权向他们索取赡养费用。
其次,养父母负有照看与保护尚未具备完整民事行为能力的养子女的责任,此外他们还享有对这些孩子财产的管理权与义务。
最后,养父母与养子女生前相互享有继承彼此遗产的权利。《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条
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本法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
养子女与生父母以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