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
诉讼程序中,
债权人拥有的债权是被允许进行转让的。
在我国,对于
诉讼过程中的
债权转让行为并未设置任何法律上的限制,因此,凡属符合以下条件之一者即视为可供转让的范畴:
首先,这类债权并非依据特定
合同关系而产生的,也就是说,它在法律层面上并不受合同性质的制约;
其次,若
债务人与债权人已就合同附带的债权转让事项达成了明确的协议,并在协议中规定了该项债权不可转让,那么这部分
债务同样是不能够被拿来进行转让的。《
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五条
债权人可以将债权的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根据债权性质不得转让;
(二)按照
当事人约定不得转让;
(三)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
当事人约定非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当事人约
定金钱债权不得转让的,不得对抗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