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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有什么效力

依照法定程序缔结的婚前协议,具备以下法律效力:
既可以解散夫妇之间的合法婚姻关系;
还能妥善解决未成年子女的抚养事宜;
并且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框架内妥善处置资产及各类经济负担等事宜。
然而,欲使其能够发挥上述效力,需要满足特定的前提条件:
首先,必须确保夫妻双方已经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办理了合法的结婚登记手续;
其次,这些协议必须是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自愿进行登记离婚的行为所构成的;
再者,夫妻双方需同时向有关机构提出共同申请离婚登记,并在此过程中遵守三十日的冷静期限;
最后,经三十日期满后,只有当双方均成功领取离婚证时,这份婚前协议方才正式生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最新修订: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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