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如合约
未生效乃因
当事人在交易中存在疏忽所致,那么他们必须承受
缔约过失之责。
通常来说,
行为人事先假借签立合约之名,实质上通过恶意协商来获取不当利益的情况以及行为人为达成签订合约之目的,故意对与其相关的事务进行掩饰或提供
虚假信息的状况皆属于此范畴。
此外,若行为人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之不良作为亦会面临此种义务。《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