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妊娠期间离婚时涉及到的子女抚养权问题,通常会倾向于将监护权授予女性家长。
这是基于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不满两周岁的未成年人,应予以由其母亲亲自照顾和教育为基本原则所决定的。
然而,若女性家长在以下特定情形下出现,则可能导致子女抚养权被赋予男性家长:
(1) 长期患有难以治愈的传染病或者其他严重身体健康障碍,无法与子女共同居住生活的;
(2) 具备抚养条件且负有抚养义务,但是却忽视履行该责任,相反男方提出希望依照自己意愿安排子女生活的请求;
(3) 由于各种复杂原因,如成熟度、人际关系等方面,使得子女确实无法跟随母方生活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
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