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有关法律合规性的相关条款中,我们强调了合同履行的全面性原则,即当事人应全心全意地按照约定履行其应负起的各项责任和义务,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全面偿还所有已受约债务之举。
倘若某债权人未遵守这一规定,仅仅完成部分债务的履行,则此等行为有违双方之前达成的合同协议,在法理意义上被视为违约行为。
然而在此情形之下,若该欠款方的部分偿付并未对债权人造成实质性的损失或不利影响,基于诚信原则和商业道德,债权人仍有义务接受该等款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拒绝。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债权人在接受上述部分款项时,可能需要承担额外产生的一些开支与费用,而这些成本应由偿还方全权负责负担。《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一条
债权人可以拒绝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但是部分履行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除外。
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给债权人增加的费用,由债务人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