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缔约上的过失行为,其应当承受的法律责任主要包含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是对于固有利益遭受的损失进行
赔偿,其中包括了人身安全、健康状况以及生命财产的损害与损失,以及医治费用、护理照料费用等的常规性赔偿;
其次则是对信赖利益遭受损失的赔偿,这涉及到双方在缔结协议过程中所花费的各种成本如缔约费用,以及为准备履行协议及实际执行协议所产生的各类费用开支,比如因信赖合同能够成功签订并生效所导致的缺失获益机会所产生的
经济损失,还有其他由此产生的无形损失等等。《
民法典》第五百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对方损失的,应当承担
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
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信原则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