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交通事故中的
连带责任层面上,车主可能需要承担责任的状况包括以下两种情况:
首先是由于租赁、借用等特殊原因,
机动车车主和实际使用者并非为同一主体时,在此种情形下,若因交通事故引发了任何损害,且此类损害被判定为应由该机动车负有
主要责任时,那么机动车车主便有可能对该损害的产生产生相应的过失;
其次,未经许可擅自驾驶他人
机动车辆,导致交通事故并产生了相应的损害,而且此类损害同样被认定为应当由该机动车负有主要责任时,那么机动车车主便也存在着对于损害的产生存在过失的可能性。《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
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二条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是本章另有规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