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确定何为
聚众斗殴罪所涉及之“众人”时,我们应当将其视为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之中任何一个的参与人员数量:
(1)
斗殴双方中任何一方的参与人数必须多于或等于三人;
或者(2)斗殴各方参与人数之和大于或等于三人。
2、聚众斗殴罪侵犯的客体主要是
公共秩序的正常运行,因此可以推断出:
满足上述条件任意一种的一方即构成此罪荣登被告席,另一方面由于其缺乏实现聚众行为的关键要素,遂无法被认为犯有本罪。
3、假如斗殴双方实际参与人数都不足以达到三人,那么即便将双方人数累加超过三人次,也并不能认定他们构成了聚众斗殴罪,相反,这仅仅被视为一类普通的斗殴事件。
4、然而,当斗殴过程中涉及到其他严重罪行,例如
故意伤害等情况时,便可将其归入其他
犯罪类别进行审理和惩罚。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尽管我国
刑法仅对聚众斗殴罪的首要分子以及积极的参与者进行惩处,但对于一般参与者却并不予以
刑事追究。
尽管如此,我们依然需要把这类一般参与者纳入聚众规模的统计当中,成为
量刑决策中不可忽视的考量因素。《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
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
结伙斗殴的;
(二)追逐、拦截他人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四)其他
寻衅滋事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