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度过一个月的冷静期之后,假若有一方仍然坚定地表示不愿
离婚,那么对方仍旧有权通过向人
民法院提
起诉讼的方式来实现离婚的目的。
根据我国
民法典相关规定,夫妻双方任何一方具有离婚意愿的,均可向上一级拥有指导权的机构请求协助调停,或直接向具有
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发起
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在此类离婚案件中必须依照程序进行调停;
倘若双方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经过调停也无法修复,那么人民法院便会依法判处离婚。《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
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
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