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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况第二次起诉不判离婚

若夫妇感情尚未受损,法庭通常情况下不会作出离婚裁决。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若有任何一方当事人希望离婚,他们可以选择由相关组织介入进行调解或径直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在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首先应当进行调解工作;
但若两人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调解无果,则应许可做出离婚决定。
此外,以下几种情况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所定义的离婚法定理由:
(1)婚姻关系中存在着不合法的重婚行为或者与他人非法同居生活;
(2)存在针对其配偶实施家庭暴力或者侵犯、忽视子女及长辈权益的残酷行径;
(3)当事人在生活中有长期的沉溺于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并且无法改变;
(4)两人因为情感上不合而长时间分居生活;
(5)其他能够推定出夫妇之间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极端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最新修订:2024-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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