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夫妇感情尚未受损,法庭通常情况下不会作出
离婚裁决。
依据我国现行法律
法规,若有任何一方
当事人希望离婚,他们可以选择由相关组织介入进行调解或径直向当地人
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
在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首先应当进行调解工作;
但若两人感情确实已经破裂且调解无果,则应许可做出离婚决定。
此外,以下几种情况也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法典》所定义的
离婚法定理由:
(1)婚姻关系中存在着不合法的
重婚行为或者与他人
非法同居生活;
(2)存在针对其配偶实施
家庭暴力或者侵犯、忽视子女及长辈权益的残酷行径;
(3)当事人在生活中有长期的沉溺于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并且无法改变;
(4)两人因为情感上不合而长时间
分居生活;
(5)其他能够推定出夫妇之间感情已经彻底破裂的极端情况。《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
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
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
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
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
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