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涉及违法集资行为且具有37日拘押期的个案,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首先,从被羁押的第1天开始计算,至第7天为止为检察院对其进行审查逮捕的法定时限;
若在该时间段内能够提供充足的犯罪证据以使得检察机关决定实行逮捕,则会将此情况报告给法院并向其提出诉讼请求,针对已确定有罪的嫌疑人作出相应的判决和量刑。
另一方面,若在此期间未能找到确凿的犯罪证据,则应当依法解除对相关人士的羁押措施。
此外,如果公安机构认为有必要延长案件的侦查羁押期,那么必须经过书面申请并报请检察院批准方可得以实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七条
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中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十四日以内作出决定。在特殊情况下,决定逮捕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三日。对不需要逮捕的,应当立即释放;对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