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被交付审判且判决为
有期徒刑同时宣告
缓刑的
犯罪者来说,倘若他们在
缓刑考验期结束之后的五年期限内再次触犯了应受有期徒刑以上
刑罚的罪行,由于先前所判有期徒刑尚未执行,因此并不符合
刑法第六十五条中所述的“刑罚已经执行完毕”的条件。
然而,这并不妨碍我们将其视作新罪行的
量刑时可以考量的酌情加重因素。《最高人
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
累犯问题的批复》
近来,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请示缓刑犯在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应否认定为累犯的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满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因前罪判处的有期徒刑并未执行,不具备刑法第六十五条规定的“刑罚执行完毕”的要件,故不应认定为累犯,但可作为对新罪确定刑罚的酌定从重情节予以考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