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在法人、非法人组织体系中,即在这些组织之间为了满足生产和经营需求而制定的民间借贷合同,除了以下几种情况以外,例如行为人和相对人之间基于虚假意图表达而达成的民事法律行为、违反了法律或行政法规的强制性条款的民事法律行为、违背公共秩序与善良风俗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和相对人通过恶意勾结的手段来伤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以及民间借贷的无效情形,若当事人主张其民间借贷合同系正当且有效的,那么人民法院应当予以认可并给予支持。
其次,人民法院应当将下列情况视为判断民间借贷合同是否无效的重要依据:
(1)通过套取金融机构的贷款进行转贷的行为;
(2)通过向其他盈利法人借贷、向单位内部职工筹资,或采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手法所收取的资金进行转贷的行为;
(3)未按照相关规定取得放贷资质的出借方,以营利为目的向广大社会人群普遍提供借款的行为;
(4)出借方在借款前已经知晓或是理应知晓借款人的借款目的为非法犯罪活动,但仍选择提供借款的行为;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行为;
(6)违背公共秩序与道德准则的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条
法人之间、非法人组织之间以及它们相互之间为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除存在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以及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