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离婚协议书,须以书面形式拟制三份,分别由当事人双方保留,以及婚姻登记机关保存。
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均应遵从诚实守信原则,尽职尽责地履行自己所承受之义务。
若在签订过程中,无任何欺诈、威逼他人等违法行为,同时,各方都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话,那么这份离婚协议便可被视为双方真实意愿的表达,在法律层面上具有相应的效力。
尽管离婚协议在法理上有着重要价值,但它并未赋予强制执行权力,因此,如果某些方未能依照此协议履行其对应的义务,导致其他方利益受损,受害方可提出民事诉讼请求,要求法庭确认该离婚协议的合法有效性,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判定负有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然而,我们需要明确,执法院的强制执行命令是人民法院的司法权能,这一过程必须严格遵循法定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