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尚未到期的借款条款并不适宜进行法律程序即诉讼。
这是因为合同中已经明确规定了还款日期,作为债权人方不应强制性地要求债务人提早履行他们的债务,因此,无论从理论还是实际操作层面来看,未到借款期限的情况下均不宜启动诉讼程序。
然而,若债务人呈现出某种预见的违约行为倾向,则即使在借条未失效的前提下,债权人仍可持有相应证据提起诉讼。
所谓“预见到的违约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类型:
首先,债务方明确表达其将不会按照合约规定履行其义务;
其次,债务方通过自身言行已明确显示出其将不会按照合约规定履行其义务。《民法典》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