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面临紧急危难时处理失当而引发交通事故后,是否需担负法律责任须视具体情况而定。
若因
紧急避险而致出险事故产生的不良影响,应当由引发出险事件的
责任人来承担相应的
民事赔偿责任。
然而如果由于紧急避险措施用得不妥当或者已经超出了必要的范围,导致了损失超过了应有的程度,那么实施紧急避险行为者便应该为这种不应有的损失负起相应的法律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紧急避险,这是一种在社会公众利益、
个人财产权益或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面临巨大损失时采用的特殊应急措施,旨在防止更严重的损害发生,以保全重大利益。
从其最终结果来看,它所实现的效果往往是以牺牲相对轻微的利益为代价,从而去保护更为重要和关键的利益。《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二条
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
民事责任。
危险由自然原因引起的,紧急避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给予适当补偿。紧急避险采取措施不当或者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损害的,紧急避险人应当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