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符合以下任一特定情形时,人民检察院可依法决定不予
起诉:第一,因情节微小且危害程度较低,被认为无法构成
犯罪者;
第二,当
犯罪行为已经超出了法定的
追诉时效时限;
第三,通过依法发布特赦命令而免除了其应受
刑罚处罚之人;
第四,依据
刑法规定属于
自诉案件类型,然而并未有人提出控告或撤回控告者;
第五,
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已然死亡的情形;
第六,遵循其他相关法律
法规设定的免于追究
刑事责任情况;
以及,第七种情况,即
犯罪情节轻微,依法依规无需判处
刑罚或可以免除刑罚的情况。《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
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
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
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
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