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获得的财产,应视为
共同财产并依据法律规定进行公平合理的分配;
但有一种情况例外,即在婚姻缔结之前,某一方就已经拥有的财产,我们称之为
婚前财产,这类财产将归属为该方单独所有,在针对婚姻关系的解除进行
财产清算分割的过程中,这些财产将无需被纳入考量范围内。
在实际操作上,一方的婚前财产可归类为以下四大
类别:
第一,个人所有的财产,例如薪资、奖金、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所获取的盈利、
知识产权的收益、通过
继承或者
赠予而获得的财产、资本收益以及其他经由合法途径所获得的收入;
其次,一方婚前已依法取得的权利,如对他人的债权权益等;
再次,就是婚前财产产生的
孳息,这其中除了指由
个人财产在婚前产生的孳息之外,还包括货币资产在婚前的孳息;
最后,婚前
存续且以货币、股票期权等形式存在,但是婚后呈现出另一种形态的财产也应当在此范畴之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