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的
行政复议机关,即是指在特定行政组织架构下所设立的专门负责审理复议案件的工作机构。
在我国,行政复议机关主要分为两大部分,其一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其二则为各级人民政府所属职能部门。
而关于行政复议机构这一概念,则特指享有行政复议职权的相关行政机关在内部所建立的一个
全权负责受理、审核以及裁定各类行政复议案件的一线办事机构。《
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认真履行行政复议职责,领导并支持本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事项;
并依照有关规定配备、充实、调剂专职行政复议人员,
保证行政复议机构的办案能力与工作任务相适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