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情节较轻且社会危害性不大,应当免于刑事处罚者;
2.依据现行法律已经经过时效规定,不再予以追究其刑事责任者;
3.在特定条件下如被特赦,可获得刑罚豁免的罪犯;
4.依照现行刑法仅需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方能处理而未提出或撤销诉讼请求的犯罪案件;
5.特定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执行期间不幸死亡的情况;
6.其他法律有明确规定的情形,可考虑给予免予刑事处罚者。《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