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妻之间的持
续期限宣告终结,他们彼此之间的
法律关系亦随之消逝。
因此,若能在
离婚之后购
买房产,此举须视为个人资产而非夫妻共有的财产所有权。
2、在婚姻
存续期内,夫妻任何一方所拥有的财产,如果在共同的生活中被消耗、损坏甚至丧失殆尽,另一方无需对此负责或者提供补偿。
这是符合了婚姻关系及其现实生活内在本质的基本要求,从而有助于避免出现无谓的纷争。
在这个过程中,男女双方享有平等的权利,既享有公平平等待遇以平分
共同财产的权利,又需公平地承担起共同负担
债务的义务。
另一方面,尊重子女及女方权益的原则也是至关重要的。
此处的“尊重”既可以表现为在
财产分配中为女方适度增益财产份额,也可以通过将某些特定物件如住宅分配给女方,来更好地保障其特殊生活需求。
此外,在处理
共同财产分割问题时,还应格外关注并保护
未成年人有效的
财产权益。
未成年人的有效财产不应纳入到
夫妻共同财产范围之内,进行任意分割。
最后,为了便于日后生活,在共同财产的生活资料的划分上也应尽可能地满足每个人在专业领域或是职业生涯中所必需的条件,以此发挥物品的最大价值。《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
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
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
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
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