倘若商业机构未尽其法定的安全保障职责,致使他人遭受损害,则应依约承担相应之侵权责任。
若商业机构未能在地面光滑处履行及时有效的提示义务,从而导致意外事故发生,该商业机构便应对此负有侵权损害赔偿之责。
反之,若商业机构已明确并尽到了合理的提醒义务,且在地滑区域亦树立了相应标识,但因受害方疏于观察而不慎摔倒,此时,商业机构可依据具体情况减轻或豁免其承担的侵权责任。《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起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