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法律领域中,埋藏物与隐藏物皆被视为无主物的一种形式。
其中,隐藏物则特指那些被安放在不易察觉的隐秘地点而不容易被发掘出来的物品。
依据现行法中的相关规定,所有人未知的埋藏物和隐藏物的所有权将最终归属国家。
然而,我们在此需要明确的是,并非只要发现了无主的埋藏物或隐藏物便必定归属于国家。
当埋藏物或隐藏物被发现之后,倘若埋藏或者隐藏这些物品的个人或其继承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它们的合法所有权或者继承权时,那么发现者应当将这些物品交还予埋藏或隐藏物品的人或者其继承人,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只有在严格的核实过程中,确认无法确定埋藏物或隐藏物的真正所有人时,才能将之判定为无主物,并由国家取得其所有权。《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九条
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适用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