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在
结婚前某一配偶已全额交付房产款项且成功获取到
房产证书,那么在此种情形之下,该房产应被视为其个人的
婚前财产。
离婚时,无论是房屋的增值部分还是亏损,都将归属于房屋的所有权者。
然而,如果对方曾参与购
买房屋的装修过程或者其他相关支出,这些费用将会构成对该房产的额外附加价值。
如此的情况下,针对其装修费用,可作为
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公平地划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
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
人身损害获得的
赔偿或者补偿;
(三)
遗嘱或者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