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现行《
民法典》的明确规范,
遗嘱继承可在一定程度上超越法定顺序的限制。
鉴于此,公民在订
立遗嘱时,有多种合法选择权,例如:
自书遗嘱、代书
遗嘱、
口头遗嘱、
录音遗嘱以及我国特有的公证遗嘱等。
值得注意的是,依相关法律规定,公证遗嘱在各种遗嘱类型中所具有的
法律效力最为优越,且必须由遗嘱人通过公证机构正式授权并办理。《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条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条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
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六条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条
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条
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