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对于共同拥有的财产享有着平等的支配及处理权益。
惟需注意的是,如若夫妇中的任意一方在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基础之上处置了共同财产,则此行为对夫妇两人均具有法律效应。
然而,当涉及到家庭日常生活之外的情况时,夫妇中任何一方若欲处置共同财产,必须经过对方的明确同意。
倘若某一方未获得另一方同意即出售居住于夫妇二人名下的房屋,另一方可向法庭申诉要求收回房屋。
然而,如果第三者以善意购买,支付了合理的价格且已经完成了房地产相关的登记手续,那么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诉求,法院将无法予以支持。
另外,若由于夫妇一方未获另一方授权便擅自处分共同所有的房屋给另一方带来损失,在决定婚姻破裂之时,另一方仍享有权利要求责任人赔偿对应的损失。《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条
夫妻一方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而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夫妻双方发生效力,但是夫妻一方与相对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夫妻之间对一方可以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范围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