超低排放标准乃是严格遵守国家所设定之法定排放标准以下。
国度环保部或省级行政区政府在设定各类大气污染物质的排放标准时,应充分结合当时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国家经济、科技发展现状两个因素。
在实际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以及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过程中,对于此类专家评审与论证环节应当慎重考虑,同时,也应对社会各层面进行广泛征询并听取多方建议意见。《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条
国务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以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为依据。
第十条
制定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组织专家进行审查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行业协会、企业事业单位和公众等方面的意见。
第十一条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在其网站上公布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供公众免费查阅、下载。
最新修订: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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