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大陆地区所适用的法律中明确表示,若已故配偶的子女或其配偶能够履行主要的赡养责任,则其有权作为第一顺位继承人获得其岳父、母的部分或全部财产。
然而,法定继承人的顺序并非固定不变,而是根据继承开启时所具备的条件而定。
此时,假如并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存在,那么第二顺位的继承人将有资格继承遗产。
换句话说,无论被继承人生前如何安排自己的财产分配事宜,最终只有优先级最高者才能实际获取遗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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