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机动车在上路行驶时未悬挂合法有效的机动车牌照,亦未能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与保险标志,或是随车未携带齐全的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证,当属上述之列;
另外,如发现存在利用伪造、变造手段制作各类机动车登记证书、机动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的行为,或对于已获得的同类凭证,有故意滥用的嫌疑者,皆可视为违法行为,并依法予以暂扣机动车进行进一步调查核实。《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扣留车辆:
(一)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悬挂机动车号牌,未放置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或者未随车携带机动车行驶证、驾驶证的;
(二)有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驾驶证或者使用其他车辆的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保险标志嫌疑的;
(三)未按照国家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
(四)公路客运车辆或者货运机动车超载的;
(五)机动车有被盗抢嫌疑的。
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因收集证据需要的,可以依法扣留事故车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