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第一种情况涉及到情节显而易见的轻微违法行为,其潜在危险性非常有限,不能被视为构成犯罪行为。
其次,如果犯罪行为已经超过了法律上所设定的追诉时效期间,也将得到免责待遇。
第三,当某人获得特赦令,这意味着他或她已得到法律赦免(即免除刑罚)。
第四,依据我们国家的《刑事诉讼法》,有一些犯罪行为只有在受害人提出指控或撤回指控后才能启动审判程序。
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和被告死亡,他们的犯罪行为自然无法再进行追诉和审理。
总的来说,以上几种情况都符合法律规定的“免于刑事追究”的条件。《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