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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企业财产不足以还债的情况下合伙人是否需要担责

承担相应之责是必然的。
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以及那些并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皆归属于非法人组织范畴之内。
倘若这类非法人组织的财产实力无法完全偿还所背负之债务时,其出资者或创立者应负担起无限责任之艰巨使命。
然而在法律明确予以特殊规定的情况下,相关事宜应遵照该规定执行。
在此前提之下,若合伙企业的现有财产未能充分抵挡债务压力,则合伙人须承担起无限制的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第一百零四条 非法人组织的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其出资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无限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最新修订:2024-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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