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满足如下各条件之一者,均可获得相应的减刑待遇:
首先,是成功地制止了其他人实施的重大刑事犯罪行为;
其次,揭露或检举监狱内以及监狱外的重大犯罪活动,并且经过查证证实确有其事;
第三种情况就是在科技领域方面,尤其在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上取得了显著的成就;
紧接着,在面对日常生产和生活中的各类困境时,能够展现出无私奉献精神,舍己为人,挽救他人生命安全;
再者,对于抵抗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过程中展现出来的过人表现;
最后,对国家和整个社会做出过其他重大贡献的个人或团体都将予以优先考虑。《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