假冒注册商标违法行为指的是违反相关现行的国家商标管理法规的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相应许可,在同一类别的商品上擅自使用与该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标识,并且经过查证确实情节较为恶劣的行为。
关于其完整构成要素,具体如下详述:
首先,从犯罪行为人的角度出发,既可以由自然人也可以由单位这种特定团体作为主谋进行。
其次,所涉及的被侵犯的法益包括但不仅限于他人合法注册商标的专用权利和国家安全的商标管理秩序。
再次,在行为人的主观意图方面,必须是出于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而且必须是以营利为实际终极目的。
最后,在客观的行为表现方面,行为人须确实实施了刑法暂未明文禁止的假冒商标的行为,并且经过进一步查证,证明确实已经达到情节极为严重的程度。《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