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要详细判定此问题,我们需依据具体的案例情境进行分析。
保管合同,即为委托保管人代为看管、保护寄存人所托付之物品,并在约定时间内将其归还给寄存人的一种法律文书。
按照当前中国民法所赋予的权利与义务,对于双方在保管合同中未就保管期作出约定或约定不明的情况,委托保管人有权在任何时候要求寄存人认领所委托看管的物品;
然而如果双方已经就保管期达成了明确约定,除非有特殊的原因存在,否则委托保管人不得催促寄存人提前领取看管物品。《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九条
寄存人可以随时领取保管物。
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请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别事由,不得请求寄存人提前领取保管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