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强制执行探望子女之事宜时,若有任何一方父母拒绝配合另一方进行探望行为,那么后者完全有权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来解决这一问题。
而对于那些极端情况下,鉴于他们仍未遵守法律规定,拒绝协助另一方履行其探望权的人或相关机构,司法机关将不得不依据对现行法规的解读,依法采取诸如拘留以及罚款等强制措施以维护公共利益。
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针对子女或探望行为的具体实施,法院并不具备强制执行的权力。《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六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者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者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六十八条
对于拒不协助另一方行使探望权的有关个人或者组织,可以由人民法院依法采取拘留、罚款等强制措施,但是不能对子女的人身、探望行为进行强制执行。